烟台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党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大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校学生工作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院党委、系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单位可以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单位可以设立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党员可编入学生党支部。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学生党员人数较多的院系,其学生党员可根据工作实际,按年级或按专业设置学生党支部,条件具备的高年级班级,也可以按班级设置学生党支部。学生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各委员,由所在院党委、系党总支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党务工作,熟悉学生情况,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为便于工作,高年级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学生正式党员担任,低年级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党员政治辅导员、党员教师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的工作、学习制度,努力做到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帮助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入党。
第九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学生,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党员在本专业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工作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纪守法,按上级要求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教育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同时要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党内民主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思想教育,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广大学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大学生特点对学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品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纪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和对党的认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及时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党支部要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的任务,并定期进行检查、汇报。
(三)具体指导和帮助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开展工作,表扬先进,批评不良倾向,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树立良好学风,完成学习任务,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广大学生的政治核心。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学生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二)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党组织以及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完善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努力使学生党建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党员的发展工作要把重点放在对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上,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着重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觉悟和在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一般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经过政治审查和党课培训后,方可发展入党。
(四)学生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广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特别要重视从低年级抓起,从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抓起。
(五)党支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时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党内生活各项制度。
1.组织生活制度。要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每月不少于2次。
2.民主生活会制度。支部民主生活会通常每学期1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真正做到思想见面,共同提高。
3.支部委员会例会制度。一般每月1次,研究分析党员学生思想动态,部署当前工作。
4.支部工作汇报制度。支部委员会定期向学院党委(或系党总支)汇报工作,反映存在的问题,听取工作指导。
5.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和评选优秀学生党员和先进学生党支部的活动,通过评议、评选,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严格党的纪律。
6.党员联系学生制度。建立党员联系学生、做学生工作的制度,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学生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7.按照交纳党费标准,按时收缴党费。
8.根据党章规定,按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党支部成员要经常深入学生社区、班级等学习、生活场所,脚踏实地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由党委组织部和院党委、系党总支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